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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9-10-25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33民初3623

原告:*,,19779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首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泽,,1979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杨沙沙,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与被告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816日立案。原告苏*201910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由原告苏*负担。

审判员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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