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某金融机构担保合同(驳回对方担保无效的主张)纠纷一案
(2018)冀06民终1880号
案情简介:
张某向某金融机构借款,并由马某作为借款的担保人,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借款到期后,该金融机构向张某、马某提起诉讼,主张还款并承担担保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后,马某上诉到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认为,借款合同原内容借款期限是一年,但涂改成三年,对涂改内容不认可,认为已经超过担保期间。该金融机构委托杨沙律师出庭代理。
办案心得:
通过调阅案卷,确实发现借款合同等资料中对借款期限有涂改痕迹,一年改为三年,同时马某提供证人证实一同去办理的手续,并且看到是一年。结合该案情,妥善的处理庭审中的关键细节是尤其重要的。
1、通过对证人发问,落实证人与借款人、担保人均是朋友关系,其庭前并未找借款人要过借款担保合同。
2、通过全盘查阅资料,看到对本案委托人最为有利的一点,即担保合同约定该合同是一式三份,但庭审中只有金融机构提供的合同,担保人并无提供合同证明其主张。
作为合同纠纷,审理的依据必然是合同约定,基于该基础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条款,可以避免被法院认定为格式条款而处于不利地位。同时良好的证人发问技巧可以帮助落实事实,化被动为主动。
该案最终以上诉人举证不能,驳回其对该金融机构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