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文号:(2018)冀06民终38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保定*电台与保定 **集团早年签订了委托合同,约定该集团有一部分人员委托给该电台代缴保险费用。合同履行两年后,该集团以双方有其他债务纠纷为由停止支付其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用,并主张应当抵消。保定*电台委托杨沙律师全权处理此案。
法律评析:
合同签订后,如无法定事由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本案争议的事实由两点:
1、代缴的保险费用社保部门不出具具体的收费明细,对方不与认可
2、其他债务纠纷能否主张抵消
关于保险费用,杨沙律师通过结合保险缴费的各项明细及历年的调费情况,出具了长达70多页的汇总单,完整的缴纳了约定人员应缴纳的具体项目和计算过程,被告无任何依据进行推翻。同时,作为其他债务与本诉并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保险更关系到职工生存的基本情况,无任何理由可以抵消。
通过一审、二审的诉讼交锋,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杨沙律师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