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文号:涿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1民初93号
案情简介:
郭某因事用钱,经侯某介绍向开房产中介公司的唐某借款30万,款到后侯某饥唐某要求郭某到银行柜台签字,郭某在未看清签字内容的情况下,及对转账单据进行了签名。没想其签名行为直接使其到账后的借款直接转入侯某名下。郭某多次催要,侯某以该费用系替郭某亲戚还款为由,拒绝支付给郭某。
大意之下, 郭某将自己救济用的借款转入侯某名下,侯某又以经济纠纷为由拒绝返还郭某。由于有郭某转账的签字,该案不能以诈骗处理。情急之下,郭某找到杨沙律师商谈解决方案,并在杨沙律师的建议下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法律分析:
本案当时考虑的诉由有借款之诉和不当得利之诉。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结合本案事发的经过,侯某获得该款项符合对不当得利的行为认定。同时更为有利的是,不当得利不需要原告方有太多的举证责任,而是由被告进行辩解。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被告的辩解很难获得法庭的支持。反观借款,是需要有借款的书面或试听证据,被告辩论空间较大。
通过结合案情的正确诉由分析以及开庭过程中的合理答辩,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例为杨沙律师亲办案例,禁止抄袭,欢迎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