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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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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张某车损索赔案
更新时间:2018-02-27

判决文号:保定市中级法院(2016)冀民终3586号民事判决书

张某的轿车在保定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车损险。保险期间内,张某的车辆与他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张某全责,双方车辆受损,双方驾驶人受伤。保险公司勘察后认定车损为3万元,但张某到4S店询问维修费用在7万元左右,保险公司拒赔。遂委托杨沙律师提起车损诉讼。

案件分析:

张某的车辆通过公估公司评估,损失额为70011元。开庭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发生事故后张某没有在现场,构成逃逸,以保险条款约定逃逸免责为由拒绝赔付。原告方准备了张某受伤住院的相关证据,证实没有逃逸事实,同时指出保险公司的声明、投保单、投保提示灯证据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另外,保险公司虽然对公估结果不认可,但未提出重新鉴定。

最终,区法院及保定市中级法院都认可了杨沙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赔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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