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源自:(2015)蠡民初字第1264号判决书
案情简介:
田某与江某婚姻多年,婚姻持续期间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后江某因事入狱,在监狱服刑。田某探视过程中双方再次发生矛盾,遂田某委托杨沙律师诉讼离婚,并分割夫妻财产。双方争议的房产主要是:男方婚前贷款购买房产一套,保定市区婚后购置住房一套,已出售的房产一套,双方名下存款若干。由于女方一直在保定工作,女方希望争取在保定市的住房。
法律评析:
1、关于服刑人员的离婚诉讼,可以根据民诉法第22条规定,对被监禁或是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诉讼,有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当原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只有被告在监狱服刑,不论被告服刑是否超过一年,均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当原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关于夫妻财产,法院认定江某婚前购置的房产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作为夫妻财产,双方婚后购置的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卖掉的房产因无证据证实可暂不做认定。由于本案双方均不申请房产评估,法院以购房价格处理了本案,通过杨沙律师的努力法院判决田某获得了保定市房产的所有权。
本案例为杨沙律师亲办案例,禁止抄袭,欢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