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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俊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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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更新时间:2016-09-20

民事判决书

原告艾X。

委托代理人周俊桃,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X。

被告王X

原告艾X诉被告寿X、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2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X独任审判,并于20153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X的委托代理人周俊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寿X、王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艾X诉称:原告与被告寿X原系同时关系。双方在共事时,被告了解到原告曾经去日本打工,手上有一定的积蓄。2012年至20134月期间,被告以家中有急用等理由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80,000元。201351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的借款180,000元应当于2013101日前归还。被告X与被告寿X系夫妻关系,其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归还借款180,000元;二、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80,000元为本金,自201310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寿X、王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51日,原告艾X与被告寿X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寿X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51日向原告借款,借款本金为18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51日至2013101日,借款期满后,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

另查明,被告寿X与王X系夫妻关系。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两被告的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书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艾X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寿X向原告借款180,000元的事实,被告寿X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归还借款并支付借款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被告王X与被告寿X系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除外,现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故被告寿X借款所负的债务,应视为被告寿X、王X的共同债务。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相关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寿X、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艾X借款180,000元;

二、被告寿X、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艾X逾期利息(180,000元为本金,自201310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寿X、王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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