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0683号民事判决
卖房人不想卖房,主张合同无效被驳回
一、基本案情
原告A,女,住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东街,被告B,女,住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2015年年初,原告欲出售其名下的一套房子,于是找到了中介公司代为卖房,同时授权其姐姐处理卖房事宜,并且有其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告随后出国,原告称其同中介公司当时约定的房子出售价格是530万,但事后发现其姐姐同买房人签订的合同居然是以286万成交,对此,原告以卖房合同的格式条款限制自己的权利、其姐姐的代理行为无效、自己卖房子是无权处分以及被告同中介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等理由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诉讼经过
被告B委托了孙涛律师作为其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孙涛律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他指出,原告姐姐的代理行为有原告的亲笔授权书,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成立且生效,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同时,本案的第三人中介公司也在庭审中辩称,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经其居间所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的法律事由。
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开庭审理,法院查明:2014年8月11日,原告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姐姐通过第三人中介公司居间服务出售涉案的房屋,2015年3月29日,原告的姐姐持《授权委托书》代理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买卖定金协议书》、《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在此基础上,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姐姐的代理行为没有瑕疵,属于有效的代理,因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于是,法院最终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20683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原告未上诉,判决生效。
三、律师提示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经常会出现卖房人因价格因素的考虑而不打算继续卖房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卖房人往往就会从合同的无效、对房屋的处分权、以及解除合同等方面找理由来企图终止合同,法院在对这类案件的审理中,首先会从双方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及合同效力,一旦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受合同的约束。在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解除事由时,一方请求解除或者判令无效、可撤销的主张自然不会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