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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22443号民事判决
更新时间:2016-08-11

2014)朝民初字第22443号民事判决

因中介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可向其索要赔偿

一、基本案情

卖房人A和买房人B2012516日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将其房子以112万的价格卖给B。与此同时,卖房人A与买房人B以及房产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中约定卖房人A应于2012526日前将涉案房屋的贷款机构提交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的申请,且A应于201661日前办理完毕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由于卖房人A在买房时曾于201119日向北京市某典当行有限公司借款,并将其房子抵押给该典当行,抵押典当期限为2011119日到2011719日,典当公司每月收取综合服务费17600元。鉴于以上原因,卖房人A和买房人B同意:通过由第三方担保机构C公司为卖房人A垫资的方式来完成上述房屋的解除抵押手续,于是ABC三方于2012627日签订了《协议书》,三方就办理房屋解除抵押的手续和费用等作了约定。后来,第三方担保机构C公司并未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如期完成涉案房屋的解除抵押手续,导致AB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二、诉讼经过

买房人B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金、配合A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征得卖房人A的同意下,买房人BA偿还本金和服务费后,注销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其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2)朝民初字第272601号判决支持了买房人B的诉讼请求,卖房人A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1166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卖房人A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卖房人A执行了上述判决后,委托孙涛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将第三方担保机构C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孙涛律师据理力争,积极维护当事人利益。最终,朝阳区法院作出(2014)朝民初字第22443号民事判决,判令第三方担保机构C公司向卖房人A赔偿损失51781元,并退还了其收取的服务费2240元。第三方担保机构C公司未上诉,判决生效。

三、律师提示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一旦因中介方或者第三方原因导致自己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在向对方承担完违约责任后,一定要积极向中介方或第三方主张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如果你在房屋买卖中需要法律帮助的话,请联系孙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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