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3872号民事判决书
房屋买卖纠纷中卖房人优先保住房子
一、基本案情
原告A,女,住北京市海淀区德胜门西大街;被告B,男,住北京市西城区宝产胡同。2012年12月23日,原告同被告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被告B将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德胜门西大街的房子以690万的价格卖给原告A,双方约定的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日期是2013年4月20日之前。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支付了房款后,被告B将房屋交付给原告A居住。后来,在原告催告被告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被告B在买房时,其房子已经抵押给C银行,房子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二、诉讼经过
原告A委托孙涛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策略上,孙涛律师经过慎重分析,建议原告先保住房子,因为在现实的诉讼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打的赢官司,却打不赢钱”的情况,对此,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原告A代为支付被告B所欠某银行的钱,进而对该涉案房屋实现解抵押,在此基础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B配合原告A完成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至于原告A的解抵押债权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追加C银行为本案的第三人,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证据、纠纷解决方式均予以认可,法院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了(2014)海民初字第38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A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代被告B清偿被告所欠C银行的贷款;C银行应在收到A的代偿款项后三日内撤销对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被告B在解抵押后七日内协助原告A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未上诉,判决生效。
三、律师提示
在类似本案的房屋买卖纠纷中,诉讼请求的选择很重要,本案就是个例子,如果原告因为被告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主张违约或者解除合同的话,则房子原告得不到,并且根据被告的经济能力来考虑,其执行判决的能力也受到影响,这个情况下果断先保住房子,后续的债权因为有法院的判决,可以向债务人另行主张。只有这样,才能在诉讼中争取到最大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