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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开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6-08-11

2014)张开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

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基本案情

原告A(女)同被告B(男)于200999日再婚,婚后A由老家搬至张家口市,一方面照顾被告B的生活起居,另一方面帮助照看经营一家诊所,当时A只是负责诊所的打扫清理工作,由B来负责看病并且B亲自掌管诊所的收入账单。后来,双方婚后感情破裂,并且A经常受到B的家庭暴力,A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撤诉,最终忍无可忍,于是向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决AB离婚并对其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诉讼经过

原告A委托孙涛律师作为其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A向法院提交了双方吵架的光盘、诊所的收入账本及家庭支出情况、自己的门诊病历等证据,被告B辩称,同意离婚,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上请求法院依法裁判。孙涛律师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抓住案件的关键——夫妻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上,并且依法代原告A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依法冻结了被告B名下存款147万元。这为以后的诉讼执行起了保障作用。在认定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上,孙涛律师从双方的房产、工资收入、尤其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诊所收入上寻找案件突破口,坚持主张关于诊所的收入属于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由于诊所的收入账簿掌握在B手中,因此对该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上,孙涛律师展现了自己的诉讼智慧和经验。关于被告婚前以自己名义买的底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123万,因此,这些都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在庭审中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证人证言、以及依法调取的证据的基础上,依法作出(2014)张开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还款的房子虽归被告使用,但被告应支付原告房屋财产折价款761900元,并对双方的工资进行分割,对夫妻共同债务判决一同承担。被告未上诉,判决生效。

三、律师提示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双方婚后的所得要认定为共同财产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撑,就像本案中如何来证明夫妻共同经营的诊所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是需要智慧的。本案中给我们的另一个启示是,如果对方保管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确保案件判决后的顺利执行,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者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案件判决后能够获得执行。如果你对离婚案件有任何疑问的话,欢迎随时联系孙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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