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汤忠良律师
山东-青岛
从业18年 主办律师
2
好评人数
25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模板租赁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1-04-01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青民二商终字第9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耿裕华 ……   委托代理人汤忠良,山东中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姜华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鼎盛模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宿少壮 ……   上诉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09)胶商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忠良、郭姜华,被上诉人青岛鼎盛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宿少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南通公司青岛分公司第一项目部是南通公司青岛分公司为承建前进嘉园工程专设的部门,在工商部门没有登记。茅志谦、陈国军是第一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南通公司青岛分公司是南通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无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总公司经营范围下的业务联络。2006年7月31日,青岛公司(甲方)与南通公司青岛分公司第一项目部(乙方)签订模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技术要求,1、乙方向甲方提供设计模板所需的工程图纸及其它资料。2、乙方向甲方提出产品技术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形成技术交底。3、甲方按技术交底进行设计,技术方案经乙方审核、确认、签字后生效。第二条:预计大模板租赁数量及租金,大钢模板日租金(元/M2)1.45元,起租天数180天,角模日租金(元/M2)2.00元,起租天数180天,异形角模日租金(元/M2)2.00元,起租天数180天,电梯井筒模日租金(元/M2)2.00元,起租天数180天。第三条:本合同租赁物预计起租时间自2006年9月20日至2007年4月20日止。实际计租日期不得迟于预计日期十天,乙方未以书面提前通知甲方交货日期或已通知而未按通知日期提、交货,甲方均按预计起租时间开始计算租金。第四条:租金交纳期限及方式(一)1、租金从2006年9月20日开始计算,同时执行本条款第3条规定,至乙方将全部模板及配件退回甲方最后一日止计全额租金,租赁期满,租金付齐,并将帐务手续、押金双方结清。2、模板租赁实行月清月结,模板租赁每满一个月,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一个月的全额租金。3、模板起租时间为180天,不够180天按180计算租费,超过180天的按实际天数计算租赁费。(二)以甲、乙双方经办人签认的收货单、发货单为最终结算依据。第六条:验收及交货(一)发货前乙方负责人到甲方厂内进行质量验收,确定合格甲方按时发货,若乙方未来人验收视为质量合格,到现场出现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及时整修,不承担责任。如果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或工程图纸有误,导致甲方不能按时供货或不符合质量标准,其责任损失由乙方负责。第七条:违约责任(二)乙方逾期交纳租金,每日按总金额的3‰向甲方交纳违约金。技术交底单中约定“按内板2720mm、外板2850mm高度收取模板租赁费。不配置门窗口模,由施工方自配木模”,南通公司青岛分公司第一项目部交底人是其工程师张锦铎。庭审中青岛公司内板、外板均以按2720mm高度计算租赁费。2007年2月13日,青岛公司与南通公司青岛分公司第一项目部签定一份承诺,内容“甲方(青岛公司)承诺模板租赁费用的计取应该从大钢模进场之日算起,十一层以上的角模应从使用之日算起,门窗洞口模板租金双方协商计取。”青岛公司主张南通公司承担违约金160842.09元.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