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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忠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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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该如何维权的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12-04-19

2011年4月份,外地的卢某通过网站找到笔者,称他从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新买的三套楼房分别被别人强行换锁后住进去,并拒不搬出。他去找三家住户谈,三家住户说房屋是他们购买所得。现在,卢某咨询律师欲起诉要房。然后,卢某出示了他和工程公司的购房协议、工程公司出具的三百万元购房款收据。

接案后,笔者首先联系了三家住户,他们说房屋的确是他们从某学校买的,并向我出示了他们和某学校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的收款凭证。为落实真假,我接着走访了其他部分住户,令人蹊跷的是,那座楼的所有住户都是和某学校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三住户的合同没有假。这样一来,究竟是谁卖的房屋?又是谁买的房屋?

最终,经调查发现,工程公司和某学校合作开发商品房,某学校提供土地,提供开发商品房的全部手续(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工程公司筹资建设。除给学校四十户外(学校指定户型和楼层),所建商品房归工程公司所有,由工程公司自行销售。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在了学校的名下,所以工程公司与学校书面约定:学校与买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工程公司收取购房款。

工程竣工,工程公司依约定卖了房屋,其中三户卖给了卢某。卢某买房时与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并将房款三百万元交给了工程公司,工程公司为卢某出具了购房款收据,交付了三套房屋。可某学校没有依约定和卢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卢某的三户房屋私自卖给了他人。

本案中,卢某的最终意见是直接起诉学校和三住户,要求被告退还房屋并赔偿损失。但这个思路诉讼风险太大,笔者直接否定了这种诉讼思路。为什么?因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以学校的名义办理的,从形式上看,就应该是学校与买方签合同并收取购房款,现在所有住户都持有与学校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三住户同样持有并付清全部购房款,而卢某是和工程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并交付的购房款。法院很有可能直接确认三住户和学校之间的合同效力,并依据三住户已经占有房屋的事实而判决学校向三住户履行过户义务。

另一种思路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调查学校校长的经济问题,并向房管部门申请暂缓登记以阻止现住户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诉讼分两次,首先,暂时避免和三住户的直接法庭对抗,卢某以履行协议为由起诉工程公司和学校,要求确认卢某和工程公司合同的效力,并要求学校与卢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然后,再以侵权为由起诉学校和三住户,要求他们退还房屋并赔偿损失。

笔者按第二种思路运作此案。首先起诉了工程公司和学校(同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因工程公司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开发手续齐全,学校也认可其和工程公司书面约定的效力,故法院作出判决,依法认定了卢某和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判令学校与卢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同时,公安机关的调查也有了结果:因为大部分房主都没有实际入住,学校一直拖欠整栋楼的水费、电费和取暖费,相关单位向学校催款,学校的校长为了解决费用就自己收钱将三户楼房卖了。

接着,笔者又代理卢某马上起诉学校和三住户侵权,要求退还房屋并赔偿损失。这里除了卢某的购房协议签订时间要比三住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早以外,三住户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工程公司已经交付给卢某该三套房屋、三住户换锁入住的事实也非常关键。因上述重要的事实都为第一次诉讼和公安笔录体现的基础事实,故卢某的诉请获得了支持。

这样,前后用了近一年的时间终于为卢某赢了官司,拿到胜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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