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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忠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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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有限公司与XX劳动争议仲裁案
更新时间:2011-04-01

XXXX有限公司与XX劳动争议仲裁案

补充代理意见

尊敬的仲裁员:

对XX有限公司与XX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提出如下补充代理意见:

一、医院对门诊病历缺乏管理,只要患者在医院挂号,医院就会给患者空白的门诊病历,由患者持空白门诊病历在相应科室检查治疗,由科室主治医师填写门诊病历,患者挂号后取得空白的门诊病历却不去科室检查治疗的情况普遍存在,鉴于上述情况,申请人提供的门诊病历记录是否真实不能确定,不具有医院对外证明的法律效力。

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10年6月28日,申请人提交的门诊病历记录2010年7月25日检查结果为怀孕,但是没有记录在2010年6月28日之前申请人已经怀孕。从解除之日到检查之日有27天,申请人也可能是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到检查之前这段期间怀孕的,所以,仅有门诊病历不能证明申请人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已经怀孕这一事实。

三、是否怀孕属于申请人的个人身体状况,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掌握管理的证据,按照《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应当由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门诊病历不能证明解除劳动合同时已经怀孕,申请人应当提供医院盖章的怀孕检查证明来证明是否怀孕和怀孕的时间。要求被申请人证明申请人是否怀孕和怀孕时间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主张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工资损失”,代理人认为不能成立,分析如下:

如果把工资损失界定为工资,因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均是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的期间,该期间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申请人事实上不再为公司提供任何劳动,而且,即便申请人已经怀孕,也不能在事实上认定申请人会有产期和哺乳期,申请人主张三期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公司依法不应当支付申请人工资。如果把工资损失界定为损失,损失应当以实际发生为前提,申请人没有提供损失实际发生的证据,而且申请人已经在新单位办理就业,本案中根本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损失,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三期工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四、申请人当庭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选择要求支付赔偿金,在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仅是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法定的,裁决用人单位承担法定责任之外的责任是违法的。

代理人:汤忠良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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