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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忠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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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XXXX网络有限公司停止为会员发布某某产品销售信息并提供会员身份信息的函
更新时间:2011-04-05

关于要求XXXX网络有限公司停止为会员发布某某产品销售信息并提供会员身份信息的函

(2010)函字第 号

XXXX网络有限公司:

根据情况反映,贵司在淘宝网上为会员发布XX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出品的某某产品销售信息,销售信息已经侵犯了我司合法权益,现我司委托山东中商律师事务所,就该事宜向贵司致函如下:

一、某某产品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Q88888888,登记的出品人为我司和AAAA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是我司和AAAA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我司和AAAA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由我司进行全国推广,AAAA科技有限公司只有生产制造权,没有销售经营权。

二、业务推广过程中,我司授权了很多区域代理商销售产品并与其签订了《区域代理合同》,合同第八章第二条明确约定:乙方不得将所代理产品在本合同约定的区域外销售,包括批发和零售以及网上销售。显然,区域代理商无权进行区域外网上销售。然而,一个引人注意的事实是,有贵司会员在贵司淘宝网页上发布了大量某某产品的网上销售信息,这导致我司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司判断,贵司淘宝网页上的销售信息是我司区域代理商(或者AAAA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而跨区域发布的,构成串货,已经侵犯我司合法权益,我司正在追究区域代理商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三、因网络虚拟性,贵司可能不知道已经侵犯我司合法权益的事实,但是,无论贵司事实上是否知晓贵司的会员发布了已经侵犯我司合法权益的销售信息,只要贵司接收到本函件之后,我司则视为贵司已经了解会员发布销售信息侵犯我司合法权益之事实。

四、基于上述事实,我司特别发函要求贵司停止为会员发布某某产品销售信息,并向我司提供发布某某产品销售信息的会员身份信息。

望贵司重视此事件并在收到本函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与答复。若我司届时未收到贵司的任何文件或答复,视为贵司认可上述事实而未采取任何行动,我司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对我司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

顺祝,商祺!

山东中商律师事务所

汤忠良 律师

二0一0年九月三日

附件和说明:

1、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OEM合同复印件一份、区域代理合同复印件一份、网页截图一份。

2、本函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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