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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纠纷
更新时间:2016-03-26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399

上诉人(原告原告)谢**。

委托代理人龙开俊。

委托代理人涂刚。

被上诉人(原告被告)陈*甲。

委托代理人蒋胜利。

上诉人谢**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4)营民初字第7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期间,原审第三人陈*乙于201457日死亡,其儿子陈*甲为陈*乙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谢**于20146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 莉

审判员 张志平

审判员 龙 燊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一审 营山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4)营民初字第709号

判决时间:2014-03-25

判决:裁定驳回起诉

书记员 张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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