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事实】
原告马某某诉称,2012年9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承诺2012年12月5日还清原告借款。原告以现金形式向被告提供了5万元借款,但此后被告未能如期还款,故原告呈诉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担负。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
2、证人证言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秦某某因资金周转,于2012年9月15日向原告马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书写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12月15日。被告逾期未能偿还上述款项。
【争议焦点】
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支持其主张。
【法院判决】
被告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
【律师评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提供的借条及证人证言,内容上可以互相佐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对其诉辩权利的放弃,故法院对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5万元,被告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其还款义务,其逾期未还款的行为是违约行为。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