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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XX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XX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王祎成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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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从业17年

【基本事实】

原告XX公司诉称,2014526日,原被告签订供货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油漆。产品价格按照双方议定的价格表执行,送货方式为原告负责送到被告处。合同还约定违约责任、管辖、有效期限等。后原告按被告需求发货,被告也陆续给付原告货款。截至2014115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199930元货款未付。故原告呈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993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411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截至201524日已发生的利息损失为2799.02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递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供货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

证据二、对账单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的货款为199930元。

被告XX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2014526日,原被告签订供货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油漆。合同约定由原告送货,送货产品的价格以双方议定的价格表计算。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为:“60天周期,结80%的货款,剩余20%货款,春节以前结清”。合同订立后,原告按被告需求陆续送货,被告也陆续给付原告货款。其中,原告最后一次发货日期为2014112日。2014115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199930元货款。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对账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一节,因双方约定结算方式为货款在春节前付清,且双方在对账单上也未重新明确约定付款期限,故逾期付款利息应自农历春节即2015219日开始计算,原告主张从2014115日起算,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否支持原告诉请。

【法院判决】

一、被告秦皇岛市XX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XX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99930元;

二、被告秦皇岛市XX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52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的利息(以19993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天津XX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照被告的要求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系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关于被告所欠原告货款总数一节,被告已出具书面对账单确认为199930元,法院予以认可。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一节,因双方约定结算方式为货款在春节前付清,且双方在对账单上也未重新明确约定付款期限,故逾期付款利息应自农历春节即2015219日开始计算,原告主张从2014115日起算,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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