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继承人刘某某是夫妻关系,两人育有子女6人,长子刘某(已故,留有两子刘某戊、刘某已),次子刘某,长女刘某乙、二女刘某丙、三女刘某甲、四女刘某丁。被继承人刘某某于2006年4月14日留有一份代书遗嘱,主要内容为“2000年11月我到三女儿刘某甲家居住,由三女儿照料我的生活,其他子女很少来看我。特立遗嘱如下:我在沈阳市XX股份合作经营公司有股权39股,每股5000元,合计股金39000元,去世后由三女儿刘某甲继承。”被继承人刘某某于2007年11月8号去世,去世时留有在沈阳市XX股份合作经营公司的股金分红200850元。原告张某和刘某诉请依法继承刘某某遗产200850元。被告刘某甲辩称要求按遗嘱继承。
【争议焦点】
该遗嘱是否合法有效?所涉遗产是否按遗嘱处分?
【法院判决】
被继承人刘某某和原告张某在沈阳市XX股份合作经营公司的股金分红300850元,被告刘某甲分得150425元。
【律师评析】
1、被继承人于2006年4月14日立的代书遗嘱,由其亲自按的手印,由代书人及在场人证实,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真实性应予确认。
2、被继承人在沈阳市XX股份合作经营公司的股权39股和原告张某在沈阳市XX股份合作经营公司的股权20股,合计300850元,属于被继承人和原告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只能处分归其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超出部分无效。因此应当先分出一半归原告张某所有,剩余一半按遗嘱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