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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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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和王某甲、王某乙等继承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6-01-15
【基本事实】 原告杨某与被继承人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无婚生子女,被继承人王某婚前育有4名子女,即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和王某丁。被继承人王某于2012年4月8日因病去世,2013年5月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对王某补发生活补助和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补助,共计金额69900元。原告诉称,此款项为王某的遗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分配。被告王某甲辩称,该诉争款项属于抚恤金性质,应由继承人平均分配。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同意被告王某甲之辩论意见。 【争议焦点】 该诉争款项的性质,即该款项系被继承人王某遗产还是抚慰金性质? 【法院判决】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对被继承人王某补发的养老金69900元由原告杨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各分得13980元。 【律师评析】 该案的诉争款项基于被继承人王某因病去世补发的养老金。属于抚慰金性质,相当于给予被继承人王某家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该笔款项不属于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更不属于原告杨某和被继承人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抚恤金系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相当于生活费,还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性质,通常情况下可比照继承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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