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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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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贡酒公司与江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6-01-15
【基本事实】 原告某贡酒公司诉称,淮南市某检察院就被告江某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江某与王某、陈某、朱某、闪某、孙某等人共生产并对外销售了假冒某贡酒8453件,江某伙同他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为945360元,据此,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决江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据法院的判决书,江某侵犯了某贡酒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另某贡酒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交通住宿差旅费3000元,调查费用3000元,公证费3000元,被告江某的行为给原告某贡酒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公司权益,某贡酒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江某立即停止侵犯某贡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支付某贡酒公司合理费用13000元。被告江某辩称,本人职业是出租车驾驶员,仅仅帮别人拉了几次货,且现在没有赔偿能力。 【争议焦点】 1、被告江某是否侵犯了原告某贡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原告某贡酒公司主张的损失和合理费用是否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1、被告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某贡酒公司经济损失34000元。(包含合理开支4000元) 2、驳回原告某贡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1、本案原告某贡酒公司作为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包括自己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和制止他人假冒及擅自使用的权利。根据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可以认定被告江某实施了侵犯某贡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江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本案中侵权产品已被公安机关查处,江某已停止侵害,故原告某贡酒公司要求江某停止侵害的诉求不予支持。 2、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害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侵权事实及情节,结合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及维权支出的客观情况等因素酌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3、本案中原告某贡酒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13000元,除4000元律师费有相关证据证实外,其他交通住宿差旅费3000元,调查费用3000元,公证费3000元均未提交原始证据材料,因此合理支出费用法院仅支持4000元律师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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