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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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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某与某机械设备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6-01-15
【基本事实】 2011年初,被告某机械设备公司在松江区车墩镇公开销售车泾路**号楼盘,2011年5月5日原告郁某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该楼盘5栋401室房屋(涉案房屋),并于当日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88000元、维修基金925元、物业费277元。嗣后,原告得知被告所售房屋系工业用地,用途为厂房,且无法办理产权证。被告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其行为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故原告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有关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88000元、维修基金925元、物业费277元,并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以189202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争议焦点】 1、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2、若合同无效,被告应当返还的款项 【法院判决】 1、确认原、被告于2011年5月5日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郁某房款188000元、维修基金925元,合计188925元,并支付房款和维修基金的利息损失(以188925元为本金,自2011年5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原告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车泾路**号5栋410室房屋返还给被告某机械设备公司。 【律师评析】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属无效。本案中,因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车泾路**号5栋房屋作为一个整体物权登记于被告名下,其性质系工业用地上的工业用房,不能作为具有独立物权的单套商品房予以分割出售。被告既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证书,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购房合同》应属无效。 2、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基于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所收取得价款和维修基金,但物业费除外。因为原告已实际使用房屋,应当认定原告接受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而物业服务具有不可逆转性,所支付的物业费应当作为其接受物业服务的对价。此外,被告还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及利率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应当返还房屋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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