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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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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解某、苏某盗窃、抢劫案
更新时间:2016-01-15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被告人魏某、解某、苏某三人预谋抢劫,由魏某、解某二人购买了砍刀、手套、口罩、仿真手枪等作案工具。此后三人多次携带工具在女州市广成东路建设银行附近蹲点伺机作案。2014年5月10日凌晨3时许,三人将宋某停于汝州市广成东路建设银行东侧的价值20000元的面包车盗走。2014年5月1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解某、苏某三人在汝州市广成东路农业银行东侧蹲点,预谋抢劫。2014年5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魏某、解某、苏某三人持砍刀及仿真手枪追赶上刚在农业银行存款的赵某,将其押至赵某车上,抢走374元,三部手机(经物价鉴定共价值1449元)及一张农行卡,并用宽胶带将赵某双手和双腿缠住。三人索要密码后,魏某持卡至取款机处取出现金1000元。三被告于2014年6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现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解某、苏某涉嫌犯盗窃罪、抢劫罪,提起公诉。被告人魏某、解某、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被告人解某的辩护人称,被告人解某仅因形迹可疑被抓获,解某坦白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的辩护人称,被告人苏某应认定为自首。另,2014年9月1日被害人赵某和被告人解某的亲属郭某达成和解协议,2014年9月3日被告人魏某亲属魏某甲、被告人苏某亲属苏某甲和被害人赵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赵某对被告人人魏某、解某、苏某表示谅解。 【争议焦点】 被告人解某、苏某应否认定为自首 【法院判决】 1、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被告人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3、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你、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律师评析】 1、 虽然被告人解某、苏某在公安民警盘问下,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但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2、三被告案发后和庭审中认罪态度良好,亲属能积极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对三被告人的刑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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