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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双方网上签约,但尚未签订书面合同,能否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更新时间:2015-12-23

案情介绍:甲乙双方协商关于原告名下北京市朝阳区九区206402号房屋买卖事宜。原被告双方一同到北京市朝阳区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填写了《存量房自行成交网上签约申请表》并签字。后原告认为该房屋的出售价格过低,拒绝与被告进行书面合同的签订,并欲注销在北京市朝阳区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登记的网上信息。但根据双方网签的约定,只能由买方进行网上信息的注销,原告无法单方进行网上信息的注销,故原告诉至法院。

房屋买卖双方尚未签订书面的购房合同,但双方已经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签字确认了《存量房自行成交网上签约申请表》、《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即“网签”),且已明确了合同的价款、房屋信息的,应当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首先,网签是合同订立的合法形式之一。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而其中的书面形式既包括传统的有形的合同书、信件,也包括无形的数据电文,例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只要其可以明确地表现合同的内容即可。

其次,网签的程序确定了双方的合意。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网签的程序,包括:1、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2、向服务窗口提交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等材料;3、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核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并通过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录入存量房买卖合同第1条至第4条的相关信息,打印后交当事人确认;4、当事人确认合同网上信息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存量房买卖合同一式四份交当事人。合同双方具体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核心内容,而从网签的流程来看,房屋买卖只是在达成交易意向后,才会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同时在合同上网前还需经过买卖双方的确认,因此,可以认定本案中甲乙双方房屋买卖达成了合意。最后,合同订立的条款完备。2009513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而本案中诉争双方所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中,明确标注出卖人信息、买受人信息、房屋及交易信息(包括房屋的基本状况,即房屋所有权证号、户型楼层、房屋性质、抵押情况、土地使用状况、成交价款以及签约密码等等),完全满足上述司法解释中对合同成立条款的要求。此时,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已经确定,合同的条款是明确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诉争合同已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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