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2月,一审被告人苏某因经济困难,为获取暴利,伙同另一被告人吕某,在湖南省某市某区连续疯狂作案四起,偷盗并遗弃儿童一名,通过另外八名一审被告人的配合,将偷抢的三名儿童贩卖至云南、福建,非法获利八万多元。因本案在当地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一时间人心惶惶,风声鹤唳。本案破获后,被拐卖儿童全部被解救,但是无论是被拐卖儿童的父母、亲属还是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判处极刑。一审法院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之下,以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判处苏某死刑。二审过程中,本律师通过仔细的审查本案的所有证据材料,提出本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并非特别恶劣、手段并非极其残忍、不属于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的情形,为二审法院采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