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喻某2012年8月份入职被申请人长沙某公司,担任该公司装卸工,2013年6月在装卸休息过程中,申请人喻某工友未经提醒,在用塑胶小管子往大管子中捅钥匙时,不幸将申请人右眼捅伤,随即如医院进行治疗,申请人出院后,多次与公司协商赔偿未果。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认为本案虽是在休息时受伤,但是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工作时间内必要的休息是得以继续工作的必要条件,据此对本纠纷予以调查取证,并代为申请工伤认定。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出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原因,而是休息时间、是被工友捅伤,应当由工友承担责任,就此代理人向工伤认定承办人人员出具书面意见,认为申请人受伤应当属于工伤,在本人努力下,工伤认定部门最终采纳属于工伤的意见,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随后代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为七级,并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考虑到被申请人没有刻意穷尽工伤法律法规所规定无休止的程序,同时申请人在职期间,双方关系尚好,最终双方仲裁和解结案,既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缓和了双方的矛盾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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