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周某、汪某与被申请人杨某、黄某、汪某房屋返还纠纷再审一案,历经两次一审(互为原、被告)、二审、执行和解、省高院指定中院复查、省高院再审,时间跨度大,从2010年4月至2014年5月,历时四年多。再审期间本律师接受被申请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调取了一审、二审、执行及中院再审的所有案卷材料,庭前与承办法官就本案案情、律师意见等问题进行了沟通,庭审过程中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并结合法律规定,据理力争,考虑到双方存在亲属关系,建议被申请人做适当的让步,如让步的情况下达不成协议,则可考虑寸步不让,并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结合有关法律规定,明确告知委托人本案不可能改判, 也不符合发回重审的情形。在本案承办法官无原则的调解劝说攻势下,一面与承办法官就本案事实、证据及拖延至今等情况进行周旋,并一再明确告知被申请人顶住压力,适当让步后明确予以拒绝。最终省高院判决维持原判。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中院再审、高院再审,可以说法律救济途径几乎用尽,时间长,当事人可以说是精疲力尽,最担心的结果就是改判,极有可能在法院的软硬兼施的劝说下放弃本应坚守的权益。代理人认为权益不是不可以放弃,问题是在怎样的情况下放弃,放弃以后是否可以实现和谐,如果不能,则毋宁坚守,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不诚信行为及滥用诉权行为的一种惩罚(申请人的逾期双倍利息一直在计算中),而这种坚守,就需要代理人对案件的分析、认知、对法律公平、公正的确信以及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更需要代理人自信的对当事人力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