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赵某招聘如辽宁某科教公司工作,并被委派至长沙工作,其主要工作为筹办湖南分公司进行选址、招聘,并着手湖南分公司的注册事宜,但是自赵某入职后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湖南分公司成立后,赵某为分公司负责人,2013年7月辽宁公司以赵某侵占公司资产为由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并同时撤销湖南分公司,赵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胜诉。后辽宁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本人接受代理后,调取了仲裁过程中的全部证据,复印并分别整理了赵某提供的证据,发现辽宁公司出具了一份关键性的证据,该证据系在市社保局备案的湖南分公司与赵某签订的劳动合同,辽宁公司在诉状中明确提出赵某系湖南分公司的负责人,与分公司的行为系左手与右手的关系,而该合同的签名却非赵某所签,同时由于辽宁公司及旗下分公司之间财务管理十分不规范,导致按照惯例可以报销的费用与支出,在纠纷发生后,要求报销,却难以找到关联性,据此代理人申请原湖南分公司的多名员工出庭作证,同时针对辽宁公司调取的合同,从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合同的合意、合同的持有、用工主体有无授权、分公司合同的效力等方面进行事实及法律上的论述,最终所有意见为法院采纳,法院判决辽宁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近6万元、报销赵某在职期间未报销的款项,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代理过程中,正如委托人所言辽宁公司相当难缠,没有原则、没有底线、黑白颠倒,作为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的“老律师”也算是领教了,本人认为难缠就一定不要按照对方的思路去履行律师职责,需要冷静,并合理避开明显站不住脚的歪理,否则只能使本案庭审陷入无休止的争论当中,要于矛盾之中抓住核心与关键,抓住对方证据及论理的漏洞予以反击,并简明扼要的阐明我方观点、相应依据及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