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1.由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出具的结婚登记证一份和原告身份证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合法。原被告之间自1999年6月16日起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2.由吉林市船营区公安分局向阳派出所2007年12月2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用于证明2007年6月6日原告曾受到被告的殴打。3.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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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1
陶**案辩护词
陶**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大承律师集团事务所杜俊明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友的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人陶**的一审辩护律师。通过阅读卷宗材料以及今天庭审揭示的事实,本律师作如下罪轻辩护:公诉机关对本案的性质的认定是准确的。但被告人具有如下罪轻情节,恳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一、被告人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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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1
答辩状
答辩状答辩人:李**因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一、不同意与被告离婚被告与原告结婚后,夫妻感情一直是很好的。为了让家庭越过越好;为了让女儿能过上好生活、有较好的发展,被告与原告商量去外国打工,被告将所挣来的款约12万元分批汇回国内原告账户内,由于原告花销较大且部分数额花销去向不明,故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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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1
王**抢劫案辩护词
王**抢劫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大承律师集团事务所杜俊明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本案第一被告王**的一审辩护律师。通过阅读卷宗材料以及今天庭审揭示的事实,本律师作如下罪轻辩护:首先,我代表王**及其家属对被害人的家属表示真诚的歉意。公诉机关对本案的犯罪性质的认定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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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1
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大承律师集团事务所杜俊明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张**一审辩护律师。根据今天庭审揭示的事实,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对张**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指控,证据不确实、证据不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做出了明确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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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