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据 目 录
1. 由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出具的结婚登记证一份和原告身份证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合法。原被告之间自1999年6月16日起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2.由吉林市船营区公安分局向阳派出所2007年12月2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用于证明2007年6月6日原告曾受到被告的殴打。
3.2007年12月9日形成照片8张,2008年1月12日形成照片1张,用以证明原告在2007年12月和2008年1月再次被被告致伤的情况。
4.由吉林市船营区向阳街道办事处北安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被打伤后曾要求社区给与调解,社区也告诫被告不能以打人解决问题。同时证明社区都不知原告有虐待被告女儿之事。
5.在吉林市船营区公安分局向阳派出所调取的法医鉴定一份,用以证明2007年6月6日原告曾受到被告的殴打。
6.医院诊断记录3份,用以证明原告多次被打伤。
7.由吉林站原客运车间书记姜**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在车间调解下,被告表示了今后不再与***来往。
8.由被告于2001年12月8日出具的保证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与其她女人有越轨行为。
9.由***于2001年12月7日出具的保证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确实与其她女人有越轨行为。
10.由被告于2003年8月6日写给原告的信件一份,用以证明⑴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行为有过错。⑵原被告之间曾经有很深的感情。⑶过错仅在被告一方。
11.由证人***于2008年1月5日出具的证实材料一份,用以证明2007年6月6日对原告的殴打行为源于事发的当天原告家中发生特殊的一幕。
12.由证人***于2007年12月21日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在原告要找陈建华和车间的情况下为维持家庭将工资卡交给原告;在被告有过错的情况下原告还是退了一步原谅了被告;同时证明被告还有维持家的愿望。
13.中国联通吉林分公司用户通话祥单10份,用以证明13019262618号机主与13196221862号机主在2006年9月―2007年9月间通话次数多达500余次。
14.由吉林铁路住房交易站提供的形成于2002年3月2日的购买现住房契约书一份,用以证明2002年3月前南宁里6-6-7房屋是由被告承租的公有住房。
15.由吉林铁路住房交易站提供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审批书一份,用以证明购买南宁里6-6-7房屋公有住房使用了原被告二人的工龄。
16.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一份,用以证明购买南宁里6-6-7房屋公有住房交款时间是2002年3月21日,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购买。
17.由沈阳铁路局吉林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于2007年12月21日出具的房改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南宁里6-6-7房屋产权已经确定。
18.由被告于2001年12月8日出具的保证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曾约定如再与其她女人有越轨行为,被告愿意净身出户,把房子和家中所有财产作为对原告几次心身伤害、名誉损害的赔偿。
19.录音证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打骂事实。
20.证据2、3、4、5、6、18共同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打骂构成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