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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俊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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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目录
更新时间:2013-01-01

1. 由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出具的结婚登记证一份和原告身份证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合法。原被告之间自1999616日起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2.由吉林市船营区公安分局向阳派出所2007122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用于证明200766日原告曾受到被告的殴打。

32007129日形成照片8张,2008112日形成照片1张,用以证明原告在200712月和20081月再次被被告致伤的情况。

4.由吉林市船营区向阳街道办事处北安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被打伤后曾要求社区给与调解,社区也告诫被告不能以打人解决问题。同时证明社区都不知原告有虐待被告女儿之事。

5.在吉林市船营区公安分局向阳派出所调取的法医鉴定一份,用以证明200766日原告曾受到被告的殴打。

6.医院诊断记录3份,用以证明原告多次被打伤。

7.由吉林站原客运车间书记姜**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在车间调解下,被告表示了今后不再与***来往。

8.由被告于2001128日出具的保证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与其她女人有越轨行为。

9.由***于2001127日出具的保证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确实与其她女人有越轨行为。

10.由被告于200386日写给原告的信件一份,用以证明⑴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行为有过错。⑵原被告之间曾经有很深的感情。⑶过错仅在被告一方。

11.由证人***于200815日出具的证实材料一份,用以证明200766日对原告的殴打行为源于事发的当天原告家中发生特殊的一幕。

12.由证人***于20071221日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在原告要找陈建华和车间的情况下为维持家庭将工资卡交给原告;在被告有过错的情况下原告还是退了一步原谅了被告;同时证明被告还有维持家的愿望。

13.中国联通吉林分公司用户通话祥单10份,用以证明13019262618号机主与13196221862号机主在2006920079月间通话次数多达500余次。

14.由吉林铁路住房交易站提供的形成于200232日的购买现住房契约书一份,用以证明20023月前南宁里667房屋是由被告承租的公有住房。

15.由吉林铁路住房交易站提供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审批书一份,用以证明购买南宁里667房屋公有住房使用了原被告二人的工龄。

16.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一份,用以证明购买南宁里667房屋公有住房交款时间是2002321日,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购买。

17.由沈阳铁路局吉林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于20071221日出具的房改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南宁里667房屋产权已经确定。

18.由被告于2001128日出具的保证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曾约定如再与其她女人有越轨行为,被告愿意净身出户,把房子和家中所有财产作为对原告几次心身伤害、名誉损害的赔偿。

19.录音证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打骂事实。

20.证据2345618共同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打骂构成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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