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李**
因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不同意与被告离婚
被告与原告结婚后,夫妻感情一直是很好的。
为了让家庭越过越好;为了让女儿能过上好生活、有较好的发展,被告与原告商量去外国打工,被告将所挣来的款约12万元分批汇回国内原告账户内,由于原告花销较大且部分数额花销去向不明,故原被告发生了正常的争执,但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和利害冲突,更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地步。
二、原告称被告对原告态度不好不符合事实
为了让妻子、女儿生活过的更好,被告忍受着孤身一人的寂寞,全力在国外打拼,就是想让女儿、妻子和家庭过的越来越好。但由于经济危机导致挣钱难,被告在回国探亲期间只是和原告说到应当节省开支,不要过度花销,并无恶意。这些是夫妻之间正常的交谈方式,如果被告谈话方式存在问题被告可以在以后的日子里改变。
三、被告无家庭暴力行为
被告常年在外打工挣钱,目的就是让妻子孩子有好的生活条件,且每次回来时间仅2个月左右,夫妻之间恩恩爱爱,被告不会因为家庭琐事打自己的妻子。因为我相信我妻子逐步能理解打工的艰难,能逐步改掉过度花销问题的。
四、我们之间的矛盾,可以通过夫妻对话解决,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地步
我妻子年龄较小,且没有工作经历,对打工挣钱的艰难不清楚,加上我的谈话方式可能存在问题,故她一时想不开,要求离婚。这种冲动式离婚不利于家庭完整,不利于社会安定,
我有能力,也充分相信我妻子会逐渐理解工作与生活的关系,并成熟起来,我们的婚姻不应当因为这些小事而葬送。
为此,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离婚与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维护合法家庭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0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