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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案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3-01-01

**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大承律师集团事务所杜俊明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友的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人陶**的一审辩护律师。通过阅读卷宗材料以及今天庭审揭示的事实,本律师作如下罪轻辩护:

公诉机关对本案的性质的认定是准确的。但被告人具有如下罪轻情节,恳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法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1.本案被告人人在受害人提出报警后,并没有对去公安局提出异议,更没有任何反抗行为,其主观上是出于自动投案而前往公安机关;

2.在自动投案过程中,陶**等人先后去了3个派出所(见主卷第91页下数第11下数第9行,马笑聪2009717日在延安街派出所形成的《询问证人笔录》:“之后我们就先去的哈达派出所,之后又到民主派出所,最后又来到延安派出所报案了”)。陶**都是自己走进公安机关的。

3.在整个投案过程中,由于陶**是自动投案的,因此在场的人员并未对陶**采取任何扭送的行为(**、马笑聪、于风贤、于俊、陈普等人的询问笔录中可以证明)

4.被告人人自动投案后供诉十分稳定,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成立自首。因此,应当依法认定被告人自首成立并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有严重的视力残疾,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19条规定: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陶**经过鉴定为,视力残一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给被告人颁发了第-125390号残疾人证。因此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减轻处罚。

三、做为初犯,本案被告人还具有如下酌定情节

1. 从犯罪的动机上看,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产生于杨明的要钱和威胁;以及受害人无防范意识,多次受骗而无察觉。

从卷宗和庭审情况看,被告人一开始并无任何犯罪动机,只是由于“杨明始终管被告人要钱,......杨明总威胁我,说我如果离开他,就叫我家破人亡。”(见主卷第17页上数第7--9行陶**的供述)。

如果被告人认识的是一位善良并遵纪守法的男人,这些案件绝对不会发生。

另外,从张**的受骗经过看:被告人在一年多的时间里,编制各种理由数十次,骗取金额50多万元,一件事也没有办成。可见,受害人无防范意识,多次受骗而无察觉,是陶**不断产生行骗动机的原因之一。

2. 犯罪后的态度:本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其供述完整稳定,真诚悔过的心情明显易见,进一步表明再犯的可能性极小。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3. 被告人无前科劣迹。

被告人在本案发生前,从来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就连一般的行政处罚都没有,受到此次处罚后,其受到的教育是深刻的,再犯的可能性极小,理当成为酌定的量刑情节,请法庭予以考虑。

4. 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本案被告人系初犯,在所在单位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再一次表明再犯的可能性极小。

5.案发后,被告人有返还赃款的意愿,主动写了还款计划。只是由于当事人执意报警,被告人才决定投案自首。

鉴于本案被告人具有上述酌定量刑情节,恳请一审法院对其作出减轻处罚。

四、被害人张**具有严重的过错

(一)、过错事实:

1、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把促进就业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张**不走人才招聘正道,致使上当受骗。

2、不听亲属长辈的善意劝告。2009717日张**的舅舅于俊在延安路派出所形成的《询问证人笔录》第三页写有“张**给我打过几次电话说有人帮他找工作。我还嘱咐他别让别人给骗了。”

3、异常过分相信陌生人陶**200999日张**在昌邑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形成的《询问笔录》记载了张**在一年内30余次给陶**50余万元为办工作、办事业编、办公务员、买房等。平均十几天给一次钱,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元。只要陶**说个理由要钱,张**从不怀疑能够被骗,马上就给钱。

4、法制观念淡薄,积极支持行贿、受贿、作假帐等违法行为。200999日张**在昌邑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形成的《询问笔录》第四页写有“她意思要求我拿出一万元给赵处长送人情,我当时同意了。”;第六页写有“她说单位就要有空岗了,说如果我们谁拿四万元钱给黄处长就能安排谁提前上班……,我和家里商量家里同意了就把四万元钱汇入杨明农行账号了。”;第七页写有“331日陶**来电话说单位4个人办工作,已经有人上岗了,黄处长说拿一万就能上岗,当天我通知家里,家里把钱汇到杨明账户。”;“422日陶**说纪检委查房子拿三万作假帐……农行汇入杨明账户。”;“429日陶**说黄处长说拿两万就能让我上班……,当天我家就把钱汇入杨明账户。”;“56日黄处长生气了,……黄处又要两万,我将两万元钱汇入农行杨明账户。”行贿金额高达155000元。还有几处记载,不一一列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无视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不走人才招聘正道;不听从亲属长辈的善意劝告,一意孤行走邪门歪道;异常过分的相信陌生人陶**,只要陶**找个借口要钱,张**没有丝毫的疑虑,马上就如数给钱;积极支持行贿、受贿、作假帐等违法行为。张**的这些过错,给陶**行骗创造了机会,致使陶**骗钱越骗越多,一步一步的走向犯罪深渊。这一案情,对广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和被害人过错担责具有社会警示意义。量刑时请法庭考虑这一情节,依法酌情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考虑到被告人不仅是初犯,且有悔罪表现。而且具有多项从轻、减轻情节。请求一审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做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供法庭考虑。

大承律师集团事务所

20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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