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问题】
劳动者未休的福利年假可否折算成工资?
【法律解答】
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经营,超出法定年休假之外所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年假,并非法定年休假,不适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不能折算成工资。
一、基本案情
杨某与A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从2012年10月9日起至2013年10月8日止,劳动报酬为每月基本工资人民币12000元,其它技能、效益工资见双方确认的薪资确认表。
2013年6月24日,Y公司向杨某发出《辞退通知书》,决定从2013年6月25日起终止与杨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20460元。杨某于2013年6月26日办理了离职手续。
杨某提供了A公司在珠海人力资源网“招聘广告”,以及其与A公司人事部门某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以证明A公司正式员工享有每年享有12天有薪年假,其仍有4.5天福利年假未享受。但A公司对“招聘广告”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另查明,杨某在2013年已休假8.5天。
双方就福利年假等事宜发生争议。
二、裁判剖析
1、杨某是否享有其所述的福利年假
不享有。杨某所主张的福利年假是指超出法定年休假之外的公司给予的福利假期,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福利年休假。
杨某提交其与江芬的“聊天记录”、“招聘广告”为享有福利年休假的依据,但该聊天记录,A公司没有签名或盖章确认且不认可,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未休的福利年假可否折算成工资
不能。对此法院认为,即便存在杨某所主张的福利年假,但是该假期是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经营所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并非法定年休假,不能适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因此,杨某关于未休此类假期而应折算成工资报酬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