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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2019-04-12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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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和1990年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 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和1990年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89年劳动部印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台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所谓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8点时间之内从事劳动或工作。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也应执行《劳动法》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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