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台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所谓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8点时间之内从事劳动或工作。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也应执行《劳动法》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