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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欠薪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2015-12-04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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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产生大量的由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导致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案件。

  韩某2011年3月入职新希望公司,双方约定韩某的工资标准为每月5000元。2012年3月,新希望公司告知韩某因业绩不佳、经济效益不好,公司将延迟发放工资。2012年3月至2012年11月期间, 新希望公司共发放了韩某工资 1.2万元,韩某一直向新希望公司要求补齐拖欠的工资未果。2012年12月,新希望公司仍未发放工资,韩某无奈,遂以新希望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审理后支持了韩某的请求,新希望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产生大量的由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导致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案件。由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时,劳动者享有更自由和解约权,并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这大大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也给用人单位的规范用工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和要求。

  实务中,企业就好当尽量避免出现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尤其是对于劳动报酬的支付 社会保险的缴纳。对于劳动报酬,尤其是加班费,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如果由于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时支付,应当向员工说明情况,交告知预计支付的时间,方可延期支付。对于社会保险,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及时按法律规定为员工建立社保关系,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拖延办理社保关系或发生欠缴,应及时予以补缴。

  有一点要注意的是,对于劳动者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不包括在内。但是如果是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则包括2008年以前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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