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6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