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旨在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
2.它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水平、形式、对象、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的内容具体包括:
1.工资支付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2.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3.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4.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5.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1)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
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7.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1.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2.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3.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如果发现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将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工资支付的规定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果你在工资支付方面遇到问题,欢迎在找法网留言咨询,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