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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

2019-02-20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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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某著名美资投资企业总经理,94年即进入公司工作。02年7月1日,该总经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利用职务便利自行办理了退休手续,但其并未告知公司,仍继续任总经理一职。2004年9月9日,公司在知晓了该总经理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通知解除与其的聘用关系,并同意支付替代通

  某著名美资投资企业总经理,94年即进入公司工作。02年7月1日,该总经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利用职务便利自行办理了退休手续,但其并未告知公司,仍继续任总经理一职。2004年9月9日,公司在知晓了该总经理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通知解除与其的聘用关系,并同意支付替代通知金和退休后工作满两年的离职补偿金。

  但该总经理认为,她为公司工作了10年,应得到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数额高达40万元。因而提起了劳动仲裁。

  其实本案公司是否要支付上述补偿金的关键在于公司能否举证证明02年7月1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总经理本人是否知晓?是否实际领取了退休金?后经过取证,发现在其档案中,所有退休手续均有该名总经理的签字,并且社保中心每月将退休金汇入其个人帐户。最终仲裁及法院均未支持该总经理的诉请。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退休人员属于特殊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中,企业需执行的只有工作时间规定、劳动保护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其余都是依双方约定,本案中显然总经理没有和企业有其他特别约定,因此企业无需向总经理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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