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1.本条是对适用本法各项行政处罚的专门机关的规定。
2.适用本法各项行政处罚的专门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3.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的机关,也可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