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1.本条是对制定本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2.本法的《实施细则》授权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发布并
在全国施行,具有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已由国务院批准,于一九八七年二月一日由国家计量局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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