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1.本条是对制定国防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2.国防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以本法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