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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义务教育法》施行后教育发展面临的五大任务

2019-07-18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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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施行。法律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如何全面、准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施行。法律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如何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必须考虑的重大问题之一,概括起来有五个方面的任务。

  第一,保证每一个孩子都能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的基本特征是教育的公平性。法律第四条明确指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统筹区划内的学校布局。除原有的义务教育学校需要调整外,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此外,在一些人口居住分散的地区,尤其是边远农村山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证当地儿童、少年均能接受义务教育。

  2、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要求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办法予以保证。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并提供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4、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他们解决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并发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这项工作。

  5、宣传和普及《义务教育法》,使全社会都明白,让每一个孩子都能接受义务教育,是孩子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尽的义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6、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第二,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也是教育公平的重要体现。在这方面,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有重要职责。[page]

  当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主要是缩小行政区划内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义务教育学校。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应当均匀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并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

  2、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把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3、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划内学校师资力量,通过组织校长、教师培训和流动,提高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

  4、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5、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6、鼓励城市支援乡村,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三,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和保障机制。

  《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体制和保障机制。

  1、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2、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地方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3、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保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4、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划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保证学校的正常运作。

  5、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确保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6、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page]

  7、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保证义务教育经费不被侵占、挪用,严格按照预算规定全部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切实保障学生、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

  《义务教育法》将“学生”、“学校”、“教师”单独成章,对这三者应该享受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该明确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学生、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1、适龄儿童、少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为准,免试就近入学。入学有困难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2、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3、教师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和变相体罚学生。

  4、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进行检查,及时维修、改造不合格和有安全隐患的校舍。

  5、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6、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7、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五,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

  针对当前部分地区义务教育择校、设重点校、编重点班、收费混乱等状况,《义务教育法》就规范办学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1、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就近入学,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2、义务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3、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不得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

  4、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5、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但不得开除。[page]

  综上所述,随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正式施行,义务教育的政府行为更加突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更加明确,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好这部重要的教育法律,严格依法治教,依法执教,为繁荣教育事业、提高民族素质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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