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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受教育的权利——浅说义务教育法

2012-12-19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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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久前的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部修改后的法律从今天起施行。我国早在1986年就颁布了义务教育法,对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起到巨大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前进,许多新问题让短短18条的义务教育法无法解决。这次修订,这部法律变成了6

  不久前的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部修改后的法律从今天起施行。

  我国早在1986年就颁布了义务教育法,对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起到巨大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前进,许多新问题让短短18条的义务教育法无法解决。这次修订,这部法律变成了63条,使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由于种种原因,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时常受到侵害:某县缺少教师近4000人,不少学生就是在缺少教师的情况下“完成”义务教育的;小柱与小玲兄妹一个上初中、一个上小学,可一年800多元的学杂费让父母难以支撑,妹妹小玲只好辍学;小牛刚上初二,父亲开店缺少人手,于是不顾小牛强烈反对,强令他辍学;小新是个调皮学生,因多次违反校规被学校开除,后来,流落到社会上的小新加入不良团伙,走上犯罪道路……这样的事,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所以,必须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保障义务教育的正常进行,保证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法就是这样一部法律。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首次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由政府提供保障,真正做到了“义务教育政府办”;首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从法律上保证了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被剥夺;明确规定了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使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得到保障;首次提出“实施素质教育”,明确规定学校要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从而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明确规定了“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明确了国家有义务承担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以保证学生上得起学;首次规定了学校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以确保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明确提出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以保证义务教育的公平性。这些新的规定,从法律层面上保障了未成年人充分享受到受教育的权利。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在中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惠及了1.8亿处于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为国家未来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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