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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2021-02-23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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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虽然很多医院都有严格的管理措施,但是难免会有一些医疗事故出现,此时受害者的家属和医院就会为此而陷入胶着,可能会互相推诿责任,这样一来只能够诉诸法律了,那么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什么?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1) 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医疗损害发生的场所必须是在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而且是在医务人员进行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而“医务人员”则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医疗工作的卫生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且这些人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2) 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

  (3) 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4)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1、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

  2、医疗机构的违约责任。在对医疗机构适用违约责任时,应当充分考虑医疗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因为,尽管合同法调整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但是,当病人求助于医生治疗疾病,医生也同意对病人进行治疗时,并没有产生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因为医生将做什么并未具体化、特定化,也就是说,对合同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和具体的约定。实际上是将医生的责任建立在违反注意义务的默示协议的基础上。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须为合法的医疗机构,其他主体不构成医疗侵权责任。按照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机构。除此之外,不属于医疗机构。例如,执业助理医师不得成立个体诊所,设立个体诊所行医的,由于不是医疗机构,仍为非法行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什么的相关内容。在医疗事故发生之后要客观的去看待,及时找专业的机构进行鉴定,是谁的责任谁就要勇于承担,如果有人推卸的话,也绝不能手软,要及时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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