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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认为,患儿的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系医疗过错行为所致,发生该病后医方未予足够重视,错过抢救时机,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医方认为,医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治疗措施恰当,患儿发生该病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当地医学会出具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并分析认为:患儿在骶尾部手术后出现缺氧表现与其基础疾病有关;患儿发生病症与其自身基础差(早产儿、低体重儿)、感染、手术创伤等因素有关;患儿发生病症后,医方对其内环境变化监测不力,与患方沟通不够充分。 原告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法医司法鉴定结论为:某某、在发生病症前,院方对患儿监护不力存在过错;2、本例患儿病情加重、死亡与其自身疾病条件有关,与院方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医疗纠纷
2024-07-04 08:49:2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无直接因果关系,实际上就是无因果关系,按照目前的鉴定意见很难获得赔偿
  •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法律分析:新生儿在医院死亡,首先应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如果不是医疗事故,则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则需要赔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患者家属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通过鉴定结果请求相应赔偿。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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