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依据有《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如果在诊疗活动中,患者因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找法网提醒您,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所需材料包括: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适用过错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在一般的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如果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过错通常是通过比较医疗机构的行为与一般医疗规范或法律标准来确定是否存在过错的。
而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推定主要适用于医疗机构未能尽到特定的合理注意义务或告知义务,或者存在其他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操作规范等行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