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和甲房地产公司达成购房协议,购买房地产上的违约,因而应该免除甲房地产公司的担保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乙银行没有及时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从三方签订的合同看,乙银行仅负有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而没有及时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实际履行原则、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和经济合理原则,并不包括及时履行原则。当事人只要根据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即可。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履行期限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则债务人可以随时旅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显然已经不存在补充协议的可能,由于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难以确定,因此只能适用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的方式。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甲房地产公司对乙银行履行办理抵押的义务未做要求,在合同签订后,甲房地产公司应该对自己的权益格外关注,及时主张乙银行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甲房地产公司却对债务履行严重漠视,造成了张某房产被查封的风险,致使担保的责任不能及时被免除,应该由其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