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了成立两家公司,从林姓人私人以三分利息借200万资金明确说好注册验资后即还,同时要王等三人为其担保。一月期满,王等三人获知张某将借来的200万钱中,五十万用于其它用途,一百五十万分别以七十五万作为注册资金汇到刚成立的两个公司(两个公司的法人是另有其人)。期满后张某私自将两公司的注册资金个五十万元用于还其贷款。此后张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连侦查。
请问:
1、张某欺骗担保人将所借款项五十万用于其它并非注册,新成立两家公司张某占有80%股份在未有任何运作的情况下,也未经担保人同意,私自将公司注册资金用于还其本人借款,是否构成诈骗罪。
2、王某三人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