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我一朋友欠钱20000元被起诉,法院判决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法院拘留了我朋友,我给法院出具了一份保证书后人给放了,我保证在2001年年末还清欠款2万元。这事过了好多年了,我都将此事忘了,但是,最近法院执行局通知我让我承担连带责任。请问,事情过了这样多年我还承担担保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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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是有期限的,在担保期限以内对担保数额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如果超过了担保期限,而且债权人又没有向你主张权利,这时担保人是免责的。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期限,那么担保的期限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半年内,如果在半年内债权人没有向你主张权利,担保人也是免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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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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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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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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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是应当要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有过这方面的司法解释,你出具的保证书是向人民法院出具这和普通民事方面的担保是二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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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是要承担保证责任的。为法院出具的担保书和在民事方面的担保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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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承担。你这种担保不是普通民事方面事情,是属于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中案外人的诉讼保证,没有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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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