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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选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应注重的几点

2014-05-05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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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补选是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届内,由于选举产生的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出缺,需要进行的补充选举。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乡、民族乡、镇的...

  补选是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届内,由于选举产生的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出缺,需要进行的补充选举。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这一规定中,法律弹性很大,没有明确规定补选是等额选举,还是差额选举,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而定。由于对这条规定认识不一致,在补选过程中,制定选举办法时,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补选就是等额选举,不存在差额选举,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无需再提出候选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补选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时,无论是确定为等额选举还是差额选举,都应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办事,要维护代表应该享受的权益,保证补选工作顺利进行,圆满完成。

  从事人大工作多年,多次参与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补选工作,比较认同上述第二种观点,选举的结果既要体现党委的意图,又要符合人民的心声,两者兼得才是最好的。具体工作中,笔者认为做好补选工作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精心制定补选办法。补选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办法可以有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征求各方意见,拟起草制定,待人大常委会会议审定后,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讨论、修改、通过。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法律依据,补选名额,补选工作的主持,候选人提名,选举方式,参会人员要求,票箱设置,总监票、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的确定、未尽事宜等内容,把这些内容进行细化和明确,可以为补选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提供一个具有法律效力、可操作性强的补选工作操作“指南”,这样补选工作才能有章可循,有的放矢,有条不紊地进行。

  2.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在补选过程中,法律已界定的不能更改,不能违背。如法律规定的“补选的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应该明确写进选举办法中,在召开人代会时,广泛征求代表的意见,充分尊重代表的意愿,代表认同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再如,代表10人以上可以联名提出候选人,无论是等额选举,还是差额选举,代表享有的联合提名权,不能剥夺,应该让代表充分享受。

  3.注重补选的程序和方式。由于补选是个别情况,选举程序可以适当简化。但必要的程序不能简化,如法律规定的补选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人,也可以弃权;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等等,这些法律明确规定的硬性条件缺一不可,这样做更能显示出补选工作的民主性,也可以让代表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另外,选票制作要认真细致,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的提名,要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要规范。

  4.注重发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的作用,保障补选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临时党组织是保证人代会期间各项议程顺利进行的“总开关”。特别是在选举工作上尤为重要。发挥好临时党组织 “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非常必要,这也是搞好补选工作的组织保证。党组织要在做好代表动员部署的基础上,及时沉下去,深入到代表中,了解代表的所思所想,化解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特别要倾听代表对党组织推荐的候选人的看法,合不合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代表认同不认同,这是关键。实践中,党组织推荐的候选人,一般情况下已在指定位置代理工作一段时间,工作成效显而易见,代表们耳闻目睹。党组织要深入细致地做好代表的思想工作,着力增强代表的民主意识和党的意识。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中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把党的主张贯穿于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全过程,保证补选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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